固阳包商村镇银行拟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新增条款未获核准

近日,包头银保监分局发布了关于固阳包商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固阳包商村镇银行拟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新增条款未获核准

批复显示,包头银保监分局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固阳包商村镇银章程新增第四章“党组织”及该章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本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则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本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制度、能力和廉政建设,引领本行经营发展大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行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本行为党组织开展正常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给予工作经费保障,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本行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行长的党组织成员,要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组织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制,领导干部既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本行对失职失责行为实行“一案双查”,强化上级纪委对本行纪检工作的领导。

同时,包头银保监分局不予核准章程拟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并要求固阳包商村镇银行章程修改后,要调整相应的章节及条款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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