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伪造购销合同骗贷南昌农商行千万 辩称持有银行300万股股权并请求法院轻判

村委会主任伪造购销合同骗贷千万,案发后竟辩称自己是银行大股东。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文书显示,南昌市某村村委会主任万某保和辛某强经事先商量,由万某保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湖支行贷款1100万元。此外,辛某强还采取欺骗的方式,在未经江西农业大学同意的情况下,以大学入股的公司房产作为抵押。

案发后,万某保坚持称其提供给银行贷款的棉纱购销合同是真实的,且自己持有南昌农商银行内部300万股股权,积极弥补银行的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其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村委会主任伪造购销合同

伙同“假担保”骗贷银行千万

文书显示,2008年8月前后,南昌市某村村委会主任万某保和辛某强经事先商量,由万某保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贷款1100万元,期限二年。并且辛某强在未经江西农业大学同意的情况下以江西农业大学入股江西江南制药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

贷款审批下发之后,其中的612万元被辛某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488万元被万某保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消费开支。

2010年8月,该贷款到期,万某保借用过桥资金偿还了贷款本息。同时,万某保同辛某强又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向南昌农商行青山湖支行贷款11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两年后,第二次贷款到期,万某保再次借用过桥资金偿还贷款本息。2012年9月25日,万某保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材料,并由辛某强伪造“江南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加盖伪造的“江西食品机械厂”、“江西江南制药厂”、“江西农业大学园林花业公司”等“江南公司”股东印章,取得贷款11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此后,万某保、辛某强在仅偿还部分本息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5日南昌农商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仍欠贷款本金1022万余元,贷款利息1.7万余元。

不过,万某保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却坚持供述其提供给银行贷款的棉纱购销合同是真实的。

辩称自己为银行大股东

积极弥补银行损失请求判缓刑

据万某保供述称,自己是南昌农商银行的股东(持有南昌农商银行内部300万股的股权)。此前,辛某强与其商议,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去银行贷款,辛某强拿江南制药有限公司做贷款的担保方,并约定贷款发放后各用550万元。然后万某保就去南昌农商银行申请了1100万元个人贷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辛某强去银行办理担保抵押手续的详细情况自己并不清楚,都是辛某强单独提交材料给银行的。

江西农业大学产业处副处长戴某的证言也指出,2008年后,在江西农大不知情的情况下,辛某强采取伪造公章等欺骗的方式用江西食品机械厂的土地、房产做抵押担保,向洪都农商银行青山湖支行贷款,戴某从未在2008年、2010年、2012年江南公司关于对万某保贷款1100万元进行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签过字、加盖过江西食品机械厂公章。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万某保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万某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后,万某保上诉提出,一审指控的其与辛某强伪造股东决议并加盖伪造的股东印章没有依据,其积极弥补银行的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一审认定其属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律依据,其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等量刑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且其辩护人提出,万某保主观上无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其提供的购销合同并非银行放款的主要原因,原审认定万某保犯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过,二审法院驳回了万某保的上述请求。根据万某保的供述、同案辛某强的供述,证实二人经商议以万某保作为借款人,辛某强以江西江南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南昌农商行贷款,款项按比例分别使用,二人在二次续贷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同他人以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担保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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