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要求违法放贷如何做?一名信贷员退出,另一名信贷员铤而走险

当领导安排信贷员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时,信贷员应该如何选择?会带来什么后果?

7月1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给出答案。

判决书显示,2005年,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公司(简称立晋冶金)因扩大规模,找到时任唐河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金鑫分社的主任郭某商量办理贷款事宜,郭某将立晋冶金办理贷款的任务交给了该社的信贷员张某和李某东办理。三人在明知立晋冶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由立晋冶金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不过张某在办理一部分贷款后申请撤出,其余贷款均由李某东办理。

在此事件中,李某东与张某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也决定了他们人生轨迹的不同。

在张某退出之后,李某东变本加厉,不仅使用立晋冶金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而且用其他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复印,冒名办理贷款供立晋冶金使用。

2005年至2011年间,李某东违规向立晋冶金发放贷款1022.3万元。而且在此事件后期,李某东还给多人违法办理贷款共计120.4万元。

2019年,李某东违法放贷事发,同年6月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东案件进行审理,并查明立晋冶金已经归还全部款项,其余违法贷款仍有90.1万元万未能归还。

唐河县法院认为,李旭东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法院判处李某东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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