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农信联社原职工违法放贷228万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濮阳县农信联社原职工翟某违法放贷228万元、危险驾驶机动车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10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上述判决。

经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翟某作为金融机构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信贷员,违反《银行法》、《贷款通则》之规定,应当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信息虚假、改变贷款用途等的情况下,没有调查核实,违法向借款人刘某等人发放贷款数额228万元,未追回本金94.07万元。

因濮阳县农信联社城关信用社对贷款人刘某及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先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未追回部分现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发前后,上述贷款共归还利息14万余元。

另经法院查明,2018年3月、2019年3月,翟某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经过显示,2019年3月5日晚,翟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在公安机关盘查卡点100米处快速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车道后停在路口,卡点民警即前往拦截盘查。翟某辩称,系酒后步行到停车位置,准备打开车门拿钱。

值得一提的是,翟某于取保候审期间,曾两次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017年4月6日,翟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投案,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上网追逃,同年9月12日投案,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濮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6月21日投案,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危险驾驶罪。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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