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不良与违法放贷的艰难抉择:内蒙古多伦农信联社“窝案”曝光

年终考核对银行人而言是一道“关卡”。

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多伦县农信联社自主任至信贷员联手违法放贷掩盖不良贷款。

暴露不良与违法放贷的抉择

案件发生在2015年末。每年接近年末,银行都开始进行“收官战”。一年的工作情况决定了银行人的评级、绩效,任务完成自然皆大欢喜,但指标无法达到考核标准,对银行人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每当到了这个决定命运的时刻,银行人就会想尽办法完成指标,有些办法正大光明,有些办法则剑走偏锋。

2015年,多伦县农信联社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为了完成不良贷款压降任务,该联社理事长多次召开办公会,让经营层想尽一切办法压降不良贷款。

这使得刘某明所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提前进入寒冬。

刘某明在多伦县农信联社中小企业信贷部任经理,得到压降不良贷款的指示之后,他有些焦头烂额。中小企业信贷部有大量贷款逾期,且贷款人无力还款,已经形成不良,想要把这些贷款盘活十分困难。

此时,多伦县农信联社正处农商行改制推进阶段。不良贷款无法压降,该联社将不能完成年底绩效考核,一方面将影响该联社所有职工的绩效工资,另一方面可能影响农商行改制的推进工作。

不良贷款清收任务无法完成怎么办?处在风口的刘某明找到联社主任支某强,两人协商制定了压降不良贷款的方案:先找人顶名办理贷款消除不良,事后再把顶名贷款还清。

对于刘某明而言,这种“压降”不良贷款方式已经轻车熟路。早在2014年11月,刘某明与支某强就通过这种顶名贷款的方式,发放1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之前的不良贷款,之后又将贷款归还。2015年6月,刘某明通过顶名方式发放300万元贷款,其中100万元自己使用,用以归还他人在信用联社的贷款。

而这次面临管理层的压力,刘某明在征得支某强的同意后,开始大量利用这种手段发放贷款。2015年11月开始,刘某明通过自己或者联社员工找到并不符合条件的8名贷款人,至2015年末累计发放贷款1960万元。

这种贷款发放本身存在瑕疵,由于是顶名发放的贷款,没有办法上贷审会审批,贷款流程不正规,也没有完整的贷款档案。办理贷款过程中,信贷员康某君心中也有疑虑,曾问刘某明:“什么贷款资料都没有怎么能做借款审批手续?”然而却得到了“让你做你就做,哪来那么多废话。”的回复。

在领导指示下,办理以上贷款过程中,梁某慧、康某君、张某作为联社信贷员,没有进行贷前调查、未形成贷款档案,潘某鹏、刘某伟作为联社业务发展部经理未进行风险评估,支某强作为联社主任,未经贷审会和理事会审核擅自审批通过,予以发放上述贷款。

8人被判违法放贷罪

2016年1月,多伦联社稽核监察部对2015年度第四季度基础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的问题。此后,联社多次对该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联社理事长也介入此事,但是支某强与刘某明每次都以正在抓紧时间收回处理为由搪塞过去。

2018年5月18日,多伦公安局接到敦伦联社案件线索移交函,此案正式由公安机关介入并立案侦查。在充分掌握刘某明等人的犯罪证据后,多伦县公安机关对刘某明、支某强等人实施了逮捕。

直至法院审理,支某强仍认为自身行为是违规行为,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了刑法。在支某强看来,发放这8笔贷款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完成单位不良贷款任务,使得单位有更高级的评级,且对员工效益工资和福利待遇有更大提升,而且办理这8笔贷款并不会造成银行资金流失。

多伦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明、支某强以及参与作案的3名信贷员、2名业务发展部员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放贷罪。其中刘某明、支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人等系从犯。

2020年8月,多伦先人民法院对刘某明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某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人等犯违法放贷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判决前,刘某明与支某强也收到了银保监机构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公布行政处罚,指出刘某明、支某强两人对多伦联社违反程序进行授信等违规事项是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两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于多伦联社这种违反程序进行授信的行为,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对该机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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